本会的经费使用依据民主理财,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按照章程确定的业务范围和会员大会/理事会确定的协会发展计划使用。
1. 经费使用
协会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a) 办公费(含必要的会计、审计费用,办公用品购置费、办公设备费、文印费及协会网站的制作、维护费,协会宣传资料、会刊的设计、印刷费等);
b) 协助协会日常工作或者专项活动的非会员的劳务补贴;
c) 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法律研讨会或其他相关会议费用);
d) 协会的对外交流活动经费 (与其它专业协会、律所、法律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共同组织活动或进行交流活动的费用,包括礼品、赞助、劳务费等)
e) 协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f) 与协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2. 支出年度预算制度
协会秘书长应根据协会上年财务决算情况,以及本年度工作需要,制定每年的财务预算,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凡预算内支出,应当由用款人在使用资金前,填写书面的活动及经费申请,该申请应列明支出依据、数量、用途和具体开销明细等项目,经财务负责人及秘书长签署预核意见后,报会长签署同意后方可支出。
凡不在预算内或超出预算支出,应当由用款人在使用资金前,填写业务活动申请表,该申请表应列明支出依据、数量、用途和具体开销明细等项目,经财务负责人和秘书长签署预核意见后,报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经会长签署后方可支出。
3. 报销审批制度
3.1 本协会理事或会员为协会事务而发生的合理开支,可以向协会申请报销。
3.2 协会对报销费用的审批流程如下:
• 100欧元以下(含100欧元)的单笔支出,须经财务负责人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
• 在100欧元-500欧元(含500欧元)的单笔支出,须经财务负责人签署预核意见后,报会长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
• 任何超过500欧元以上的单笔支出,须经财务负责人签署预核意见后,报会长及副会长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
• 会长、财务负责人需要报销的任何支出,经秘书长签署预核意见后,需由副会长签署同意后方可报销。
3.3 各项费用支出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并注明用途和受益人(若适用)。没有原始凭证的费用支出(如餐厅小费等),经办人需写明情况并经会长及其他两名以上理事会成员签署方可报销。对手续不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费用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3.4 除协会举办活动需要预付场地、酒店定金等原因外,协会原则上不办理预借款。预借款的审批流程参照上述费用报销流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