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华人律师协会
Association for Chinese Lawyers in Europe, A.s.b.l
收入管理
—— 财务制度 ——

1. 本会通过以下方式取得合法收入:
(1) 会员年费
(2) 合作方的赞助费、捐赠
(3) 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 其它合法收入

2. 收入管理
(a) 协会年费、合作方赞助费、年度协会活动的费用账单由会长签署,在收到任何上述收入后,应由财务负责人/出纳确认并如实入帐。
(b) 接受赞助或捐赠时,协会须与赞助人、捐赠人订立赞助、捐赠合同或者意向书,载明数额。 如果赞助人、捐赠人明确资金用途的,该所得必须用于合同或者意向书约定的用途,并及时向赞助人、捐赠人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c) 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在活动或服务完成后的30天之内,协会财务负责人向理事会提交由其和活动承办人共同确认的该项活动或服务的收支报告,协会据此确认收入或亏损。